会昌一钢材店4年后起诉顾客索要货款利息被法院驳回!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5-09 14:02) 点击:219 |
上海律师分析案情案件事实 2016年,被告李某因承揽了会昌县文武坝镇某安置房基础工程需购买钢筋。被告李某于2016年2月18日与原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主要约定:“购买钢材的名称、规格、价格等,约定原告需垫资20万元,垫资款自提货之日2天后甲方(被告)按月息1.5%计算给(乙方),原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如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有效期2016年2月18日起至项目完成付清款项后自然失效。”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自2016年2月20日起供给被告工地钢材至2017年1月6日,期间及工程结束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钢筋款,至2018年2月12日被告付清原告全部钢筋款。双方对垫资利息一直未进行结算。 法院认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作出上述法律规定是为催促当事人尽快主张民事权利,使权利处于明确状态,以达有效保护之目的。本案原、被告自2016年2月20日起履行买卖合同,直至2018年2月12日双方货款全部结算清,自该日起原告就应当知道实际垫资货款多少、垫资时间多长,以及结算利息是多少;因此,原告应当最迟于2021年2月12日主张该项民事权利,但是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2021年2月12日前主张过该项权利。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间,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依法不予强制保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会昌某钢材店的诉讼请求。
该文章已同步到:
|